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1-26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作者:不详 【字体:

 

湘植保〔20141

 

各市州植保植检站,各省直管市县植保植检站(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置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流程,确保农业生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现将《湖南省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一四年一月八

 

 

湖南省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置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流程,完善经费补贴办法,提高疫情处置效率和效果。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植物疫情分类

根据农业植物疫情的发生特点、危害程度和防控可行性,我省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为三类:

一类:所有新发现疫情(列入全国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名单的)和可能给我省农作物生产带来严重危害,但发生面积不大,且可以通过检疫手段进行铲除的二、三类疫情。目前主要有: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红火蚁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稻水象甲等。

二类:可能对主要农作物或优势农产品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在现有条件下无法铲除只能重点监控,防止其扩散蔓延和减轻其危害损失的疫情。目前主要有:柑橘黄龙病、蜜柑大实蝇、扶桑绵粉蚧、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葡萄根瘤蚜以及多数地区的稻水象甲。

三类: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一定危害但发生范围较广,只能采取一般常规防控措施,以延缓其扩散蔓延速度、减轻其危害损失、防止大面积暴发的疫情。目前主要有: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溃疡病、假高梁、毒麦。

二、一类疫情处置流程

对一类疫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疫情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将疫情铲除或锁定在最小范围,将危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发现疑似疫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省级、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疑似疫情的相关人员、发生时间、地点、寄主作物及发生面积等信息。

2、按照鉴定要求取样,寄送至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适当保存可重复样本,以备再次鉴定。

3、经鉴定机构确认后,应当立即向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报送疫情快报,同时进行应急封锁、控制行动,并开展疫情溯源、扩散调查,3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向市级、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4、根据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疫情处置意见制订并落实疫情处置方案,在疫情处置结束后向市、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结果,应包括完整事件链以及投入经费使用等信息。

5、对于有专项监测要求的疫情,按照省检疫机构提出的专项监测意见进行监测和上报监测结果。

(二)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接县级检疫机构疫情确认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报送疫情快报,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2、组织高危区域开展应急普查,3个工作日内形成普查报告向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市级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应包括:普查范围、时间、寄主范围以及疫情普查结果等信息。

3、根据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疫情处置意见制订并落实疫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结束后结合县级处置结果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4、对于有专项监测要求的疫情,按照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专项监测意见组织、督促县级检疫机构开展专项监测和上报监测结果。

(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接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疑似报告后,指定相应机构对疫情进行鉴定。本省首次发生的和难以确认的疫情应到农业部指定鉴定机构鉴定,非新发生疫情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指定机构鉴定或直接确认。

2、接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疫情报告和市级疫情快报后,应向农业部报告并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中通报;省内首次发生的,还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接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溯源、扩散调查报告,市级植物检疫机构高危区域普查报告后,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研究形成疫情处置意见。意见应包括:染疫作物处理方式、周边控防措施、处理期限、经费投入等相关信息。

4、根据疫情处置进度需要,指导和督导相关工作环节,根据县、市级处置结果,视情况向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结果;对有必要开展监测的疫情,提出专项监测意见,指导开展监测。

5、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内部通报县、市级后期专项监测结果,视情况向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翌年疫情监测阻截控防扑灭工作意见。

三、二类和三类疫情处置流程

对二、三类疫情,应采取监测、阻截、控制等措施,防止或延缓其扩散蔓延,尽量减轻其危害损失。

(一)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根据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疫情监测控防扑灭工作意见,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疫情处置工作方案。

2、按疫情月报、年报要求向市级、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生处置情况,视情况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二)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根据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疫情监测控防扑灭工作意见,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疫情处置方案,并根据疫情年报、月报要求向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视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2、根据所在地区疫情发生特点和动态,提出翌年疫情监测控防扑灭工作方向,并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流程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已发生且潜在风险较大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控处置指导意见,重点处置任务应细化至承担任务的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2、根据工作意见进度需要,指导和督导相关工作环节。

3、每年12月底将全省疫情处置结果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向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经费补贴办法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承担疫情处置任务的相关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对承担一类疫情处置任务的,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财政为主给予经费支持,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产生费用和工作完成程度,在第二年给予后补助。对承担二、三类疫情处置任务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给予经费支持,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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