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2017年中央水稻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补助项目的通知

2017-06-19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作者: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字体:

湘植保〔201719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植保植检站(局):

2017年,省财政(湘财农指〔201787号)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6400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生物灾害(水稻重大病虫疫情)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救助等。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稻重大病虫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需要,为全面提升全省植保防灾减灾能力,坚决守住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不大面积暴发成灾、重大植物疫情不恶性传播蔓延两条底线,确保水稻生产安全,对资金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资金使用范围与要求

(一)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水稻病虫疫情监测预警641万元)。

开展水稻病虫疫情调查监测,掌握病虫动态,及时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撑。

补贴对象:承担监测预警任务的各级植保机构。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处置(水稻重大病虫疫情大面积防控和应急防控4304万元)。

1、开展水稻重大病虫疫情大面积防控 2369万元。

根据水稻重大病虫发生面积和程度,科学制定水稻病虫防控方案,指导大面积防治,确保水稻重大病虫防治处置率达到95%以上,水稻重大病虫危害总体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单个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内。

补助对象:承担水稻重大病虫害疫情预防和控制任务的农业生产者,包括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及植保植检机构等。

补助方式:分为物化补助和资金补助。

1)物化补助部分: 60%的比例用于物化补助,其中:绿色防控非化防产品(含生物农药、性诱剂、杀虫灯等)的采购不能低于物化补助经费的20%。采购的农药品种必须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湖南省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科学用药推荐名录(第三次修订)的通知》(湘农办植〔2017100号)中选择。

2)资金补助部分:40%的比例用于资金补助,其中:30%补贴给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作业;10%补贴给植保植检机构开展技术指导等。

2、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准化区域服务站模式创新示范400万元。

建设200个标准区域服务站,每站补贴2万元,共计补贴400万元。服务组织在承包服务区推行药、机、种、肥四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实现服务组织赢利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显著提升。具体实施要求见(湘植保〔201716号)。

3、开展二化螟应急防控和建立二化螟综合防控示范区305万元。

1)二化螟应急防控 18个县,共安排资金275万元。其中重大风险县7个,每个县补贴22万,完成10000亩二化螟性诱防控任务。一般风险县11个,每个县补贴11万,完成5000亩二化螟性诱防控任务。

2)二化螟综合防控示范区2个(安排在重大风险县衡南县、邵东县),每个示范区补贴15万元,完成1000亩二化螟综合防控技术试验示范。

4、开展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重发区应急防控290万元。

在湘中南和湘东的29个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重发县开展应急防控,每县补贴10万元,合计290万。主要用于实施中晚稻水稻种子处理,每县水稻种子拌种处理面积10000亩以上,具体实施要求见(湘植保〔20179号)。

5、开展水稻重大疫情阻截和应急防控400万元。

在浏阳等26个县市开展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等重大疫情阻截、应急防控和封锁遏制。具体实施要求见(湘植保〔201713号)。

6、支持开展应急防控作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540万元。

  重点支持52个开展应急防控作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按10/亩次进行补贴,全省补贴54万亩次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作业面积。补贴对象为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具体实施要求见(湘植保〔201718号)。

(三)农业生物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提升1455万元。

1、农药零增长示范园创建390万元。

在望城、鼎城、祁东等3个县区创建农药零增长集成展示示范园,每个示范园创建支持130万元。示范园内农作物病虫害全程实施科学精准测报,全程采用农业防治、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全程使用环境友好型高新药剂,全程使用先进高效植保机械,全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具体实施内容与目标按照签订的任务书执行。

2、重大病虫害防控模式创新600万元。

在赫山等16个县市实施水稻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每县实施面积3-4万亩,实施总面积60万亩,辐射面积300万亩。补贴对象为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具体实施内容与目标按照签订的任务书执行。

3、病虫防控高效施药机械提升示范465万元。

  在沅江等50个县市实施高效植保机械应用示范,破解植保机械先进性不足的瓶颈。补贴229台高效施药机械,包括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和远程喷枪喷雾机,共计补贴465万元。补贴对象是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具体实施要求见(湘植保〔201717号)。

二、实施程序

补贴方式:分为物化补助和资金补助。

(一)物化补助部分,各级农业植保部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和省站部署的任务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统一采购工作,采购计划必须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后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认真核实防治任务和签订相关协议,将药剂及时发送到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或村组(农户)。病虫突发时,经县级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及时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项目单位要加强农药等物资的管理,健全物资发放手续,建立台账以备查验。

(二)资金补助部分(涉及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补助项目、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项目、高效施药器械提升示范补助项目等三个部分),要求各县按省站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县级农业部门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面积任务、补贴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服务组织凭《统防统治组织补助确认单》和相关票据向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补助资金。

三、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推进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和行政推动。完善病虫防控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强化招标采购过程监管,加强农药物资管理,完善物资发放手续,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农药零增长示范园创建、病虫防控高效施药机械提升示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准化区域服务站模式创新示范、水稻重大疫情阻截和应急防控等项目要与省站签定任务书,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加强项目检查指导,及时掌握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一是加强服务组织信息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上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报浮夸。二是加强服务组织农药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服务组织建立田间作业档案,建立可追溯制度,确保服务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植保专业人员队伍缺乏、当地政府不重视、项目实施效果不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四)做好项目总结。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认真总结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提炼先进工作经验,形成典型模式,为增强植保防灾减灾能力,确保水稻生产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各项目县务必于20179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植保植检站。

  

附件:1.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水稻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分配表

2.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33号)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201762


附件1

 

2017年农业生产救灾(水稻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资金分配表

 

水稻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

水稻重大病虫大面积防控

标准化区域服务站

二化螟防控

南方黑条矮缩病防控

水稻重大疫情防控

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农药零增长示范园

专业化

统防统

治与绿

色防控

融合推

高效施药器械提升示范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33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321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

 

 下载:湘植保[2017]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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