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8 | 来源:茶陵县植保植检站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 |
各市州农委:
为了提升农业植物检疫审批的信息化水平和执法监管能力,农业部升级改造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相应修订了植物检疫单证。现就系统启用和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单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具体样式见附件1-6。
二、规范植物检疫单证填写和签发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见附件7)和填写规范(附件8)进行规范填写和统一编号,由专职植物检疫员在新版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上签发有关单证。
三、做好新版、旧版单证衔接
旧版植物检疫单证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用防伪纸打印,新版《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用A4纸打印。防伪纸和新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印制管理。各市州植保植检站负责回收辖区内所有专职检疫员旧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并上交省植保植检站,换取新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遗失证件的需个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市州要加强植物检疫单证签发和备案管理,严格《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和防伪纸管理,依法依规申领和发放登记,主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邮政和民航等部门沟通衔接,协同推进,切实强化检疫执法监管,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附件:1.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4.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口岸回执单
5.产地检疫合格证
6.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7.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
8.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证书填写规范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附件1
No.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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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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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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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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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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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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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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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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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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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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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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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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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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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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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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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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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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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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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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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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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上述植物、植物产品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农业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附加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处理合格(处理方法 ,化学药物及浓度 ,持续时间和温度 )。
委托检疫机构 签发检疫机构 检疫员(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证书一式二联,此系第 联,第一联经收寄、托运单位查验后随货运寄,第二联由签发检疫机构留存;品种名称由发货单位(个 人)提 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多个品种另附清单。
附件2
No.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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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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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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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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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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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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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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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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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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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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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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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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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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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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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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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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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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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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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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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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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上述植物、植物产品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农业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附加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处理合格(处理方法 ,化学药物及浓度 ,持续时间和温度 )。签发检疫机构 检疫员(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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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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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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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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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中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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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学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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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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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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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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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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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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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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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要求 |
(注:请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以上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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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签发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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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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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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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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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种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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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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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进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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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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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检疫结果和处理意见 |
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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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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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回执在口岸检疫检验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季度统一返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邮编:100125。
附件5
编号:
生产单位(个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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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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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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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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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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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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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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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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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产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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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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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结果:检疫员(签字):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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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机构审定意见:签发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年 月 日 |
内芯式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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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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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人员有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邮局、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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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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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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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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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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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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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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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芯右页中下部居中套印农业部印章,底线压发证日期;左页照片加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钢印(此注非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式样内容)。
封皮为墨绿色牛皮制成,印有以绿叶和盾牌配饰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字样并用烫金压膜。
附件7
1.专职植物检疫员编号
专职植物检疫员所在植物检疫机构编码(6位)+该机构检疫员顺序号(2位),共8位。原检疫员注销后,其编号可重新使用。
示例:
植物检疫机构编码 |
顺序号 |
110105 |
01 |
2.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2.1 直接申请调运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区划编码(6位)+签发年份(后2位)+再次调运预留虚号(2位,固定为“00”)+调运检疫顺序号(6位,第1位使用0,尾数只能为偶数),共16位。
示例:
县级行政区划 |
签发年份 |
再次调运预留虚号 |
调检顺序号 |
110105 |
17 |
00 |
005022 |
(注:限定倒数第6位为0,是为了与下文2.2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相区别)
2.2 产地检疫合格证换证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种植地县级行政区区划编码(6位)+签发年份(后2位)+再次调运预留虚号(2位,固定为“00”)+产地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1-6)+换证批次号(2位,尾数只能为偶数),共16位;其中产检顺序号和产检换调检证批次号合并对应2.3中的调检顺序号。
示例:
县级行政区划 |
签发年份 |
再次调运预留虚号 |
产检顺序号 |
产检换调检证批次号 |
110105 |
17 |
00 |
3135 |
32 |
2.3 再次调运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再次申请调运检疫时,在2.1、2.2各类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的基础上,编排再调运批次号。两位中第1位数表示检疫方式,当其为1-6时,表示未经检疫直接换证;为7-9时,表示经过检疫重新开具植物检疫证书。第2位数表示再调运的次数。
示例:
县级行政区划 |
签发年份 |
再调运批次号 |
调检顺序号 |
110105 |
17 |
16 |
005022 |
3.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种植地县级行政区编码(6位)+签发年份(全部4位)+配位虚号(2位,固定为“00”)+产地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1-6,尾数只能为奇数),共16位。
示例:
县级行政区划 |
签发年份 |
配位虚号 |
产检顺序号 |
110105 |
2017 |
00 |
3135 |
4.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编号
种植地省级行政区编码前2位+原产国编码(4位)+签发年份(全部4位)+配位虚号(2位,固定为“00”)+国(境)外引种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7-9,尾数只能为奇数),共16位。
示例:
省级行政区划 |
原产国编码 |
签发年份 |
配位虚号 |
引种检顺序号 |
11 |
0105 |
2017 |
00 |
7135 |
(注:105为文莱的国家代码)
附件8
1.“编号”项:必填,填写按《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农办农〔2017〕8号)编写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由1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2.“有效期至”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调运至“运往地点”的截止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月份和具体日期均为2位阿拉伯数字,例如“2017年04月20日”。
3.“收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必填,填写收货单位的规范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
4.“收货单位(个人)”之“地址”项:必填,填写收货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或村组。
5.“收货单位(个人)”之“联系人”项:必填,填写联系人的真实姓名。收货者为个人时,此处填写内容可与“收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相同。
6.“收货单位(个人)”之“联系电话”项:必填,填写前项“联系人”使用的移动或固定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应包含区号。
7.“发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必填,填写发货单位的规范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
8.“发货单位(个人)”之“地址”项:必填,填写发货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或村组。
9.“发货单位(个人)”之“联系人”项:必填,填写联系人的真实姓名。发货者为个人时,此处填写内容可与“发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相同。
10.“发货单位(个人)”之“联系电话”项:必填,填写前项“联系人”使用的移动或固定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应包含区号。
11.“植物名称”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稻”、“柑橘”等。
12.“类型用途”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用途描述,与前项植物名称合并构成完整的货物名称。如前项填“稻”时,本项可填写“种子”、“谷子”、“秸秆”等;前项填“柑橘”时,本项可填写“苗木”、“果实”等。
13.“品种名称”项:选填,根据发货单位(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具体品种名称。
14.“原产地”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最初生产地,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名称可以省略,例如“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可以简写为“陕西省武功县”。
15.“数量”项:必填,填写准许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数量,阿拉伯数字后紧跟数量单位“千克”、“株(头)”、“枝(支)”“芽(穗)”或“平方米”。
16.“包装方式”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外包装物,例如纸箱、麻袋等。
17.“件数”项:必填,填写按前项方式所打包装的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承运单位”项:选填,填写承运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物流、邮政等单位名称。
19.“起运地点”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调运起点,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名称可以省略,例如“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可以简写为“陕西省武功县”。
20.“运输方式”项:必填,从“空运”、“水运”、“铁路”、“汽运”、“邮寄”、“携带”等6种方式中选填一种。
21.“运往地点”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调运目的地,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名称可以省略,例如“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可以简写为“陕西省武功县”。
22.“签发依据”项:必填,填写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依据。对于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填写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对于再调运换证的,填写前序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对于直接申请调运检疫或再调运且重新进行检疫的,直接填写“调运检疫”字样。
23.“附加说明”项:选填,在经过植物检疫处理,然后检疫合格的情况下如实填写。
24.“委托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项:已明确将省间调运签证事权下放到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省份不需要填写,其他省份加盖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25.“签发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项:必填,加盖签发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26.“检疫员(签字)”项:必填,由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专职植物检疫员亲笔签名,不能代签或使用印章。
27.“签发日期”项:必填,填写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日期。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月份和具体日期均为2位阿拉伯数字,例如“2017年04月20日”。
28.本规范同时适用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和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1.“编号”项:必填,填写按《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农办农〔2017〕8号)编写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由1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2.“生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必填,填写生产单位的规范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
3.“生产单位(个人)”之“地址”项:必填,填写生产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或村组。
4.“生产单位(个人)”之“联系人”项:必填,填写联系人的真实姓名。生产者为个人时,此处填写内容可与“生产单位(个人)”之“名称”项相同。
5.“生产单位(个人)”之“联系电话”项:必填,填写前项“联系人”使用的移动或固定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应包含区号。
6.“植物名称”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稻”、“柑橘”等。
7.“产出用途”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种植后产出物的用途,例如“种子”、“苗木”等。
8.“品种名称”项:选填,根据生产单位(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受检植物的具体品种名称。
9.“种植面积”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的栽培面积,阿拉伯数字后紧跟统一的数量单位“亩”。
10.“总产量”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种植后的产出数量,阿拉伯数字后紧跟数量单位“千克”、“株(头)”、“枝(支)”、“芽(穗)”或“平方米”。
11.“种植地点”项:必填,填写受检植物的详细种植地点,具体到乡(镇)级或以下。
12.“产地检疫结果”项:必填,一般包含3个部分。(1)在中部空白区域填写规范文本“上述植物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产地检疫,被认为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检疫员签字”后由实施产地检疫的专职植物检疫员亲笔签名,不能代签或使用印章;(3)填写具体的签发日期,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月份和具体日期均为2位阿拉伯数字,例如“2017年04月20日”。
13.“植物检疫机构审定意见”项:必填,一般包含3个部分。(1)在中部空白区域填写规范文本“合格”;(2)在“签发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上加盖签发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3)填写具体的签发日期,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月份和具体日期均为2位阿拉伯数字,例如“2017年04月20日”。